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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安全指引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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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的第284号令《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要求: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第二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应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工作,尤其在雷电过程结束后,应立即安排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巡查,如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企业应委托专业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和保养,雷电防护装置如遭损坏或性能下降时时,应及时修复或进行更换。

    企业应重视从多方面、多层次设置低压配电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的防雷电感应措施。对于已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加强对其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检测,出现外观明显损坏、故障提示或经检测发现性能下降或失效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天面新增设施或设备时,应同时增设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保护:一般金属结构或设备应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重要或敏感设备还应设置闪电感应防护措施;在室内的低压配电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等增加设备时,也应视其重要程度,合理配置闪电感应防护措施。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雷电常识、雷电防护和各类急救知识的安全培训,制定雷电发生时的作业安全和避险指引,降低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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